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原告丁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3%的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2006年元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确认房诚意金协议》,约定原告交纳3万元诚意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被告不得将该套房屋另行销售给他人。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交付3万元诚意金。2009年被告督促原告交纳房款,原告按照《确认房诚意金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单价,计算出总房款分四次交付被告。被告于2009年7月1日将四张收据交给原告。后原告在与被告商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套住宅房的建筑面积多出8.04㎡,即提出质疑,被告称该面积系房管部门测绘结果,且要求原告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原告拒付,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遭被告拒绝。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应物业的要求,交付了4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已超过认购房面积的3%,原告并未要求退房,故应在补交建筑面积误差比3%的购房款后享有该房屋产权,被告要求原告补交超出面积房款的行为不当,应对逾期交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