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3-08-03 08:13:45
孙某居住的小区现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孙某支付物业费,逾期不缴纳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补缴并收取滞纳金,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和运行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孙某计收物业服务费,孙某之前也接受并按时缴纳。
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孙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善导致小区道路拥堵、小区外围夜市有扰民现象,物业不作为等为由,未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孙某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物业服务具有长久性、持续性、公共性等特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也较为广泛,物业服务难免存在瑕疵和不到位之处,对此,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业主合理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但以此拒交物业费,不仅会对物业企业增加投入、提升服务水平不利,对其他已交费的业主也不公平,故该答辩本院不予支持。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欠物业费、公共能源费及违约金八千余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对服务标准的约定一以概之,含糊不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以系列案的形式出现,业主之间的差异性也导致法院难以衡量物业服务真实质量,因此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十分必要。具体的物业服务标准不仅可以促使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同时为业主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准,利于双方良好关系的维持。因物业服务的不可计量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订立标准,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责,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寻求一个统一的平衡点,当业主权益收到损害时能有效保护业主的抗辩权,做到双方之间相互督促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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