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游河法庭员额法官陈亚嫚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当庭支付,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基本案情
强某某生前与他人自发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装卸队,经常在信阳市某水果批发市场为市场内的店铺卸货。
2022年9月12日中午,死者强某某为父亲庆祝生日,在家与其他兄弟姐妹吃饭并喝酒,下午到批发市场开始分别为被告汪某某、被告程某某经营的店铺使用叉车卸水果,卸货不久强某某因身体不适在旁休息,下午六点左右从被告程某某处离开,到斜对面另一家店铺门口休息,后同行的工友卸货完毕找到强某某时,发现强某某陷入昏迷,便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强某某家属,后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强某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死者强某某的儿子与父亲作为原告诉至浉河区法院,请求雇主汪某某、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审理结果
原告认为两被告虽对强某某死亡不存在直接过错,但希望两被告能考虑到死者强某某父亲系退役军人且已达九十岁高龄的客观事实,基于公平原则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被告汪某某、程某某对强某某的死亡感到惋惜,对强某某父亲曾为国家奉献青春和热血表达了尊敬,但鉴于三年疫情影响,店铺生意并不景气,对于原告过高的补偿数额表示无法承担。承办法官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从法、理、情多方面向双方做调解工作,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及类似案例。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下,被告程某某、汪某某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各自补偿原告6000元,原告亦表示理解并接受,该案补偿款已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故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雇主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典型意义
鉴于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引发社会矛盾,而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摒弃见利忘义、恶言恶行,鼓励见义勇为、雪中送炭,将有利于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本案两家店铺的店主,在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愿意给予原告人道主义补偿,亦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兼顾情、理、法,传递友善互助、互谅互让的价值导向,彰显司法温度。
一枝一叶总关情,“小案”关乎大民生。群众“小案”实则不小,群众小事方显担当。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饱含着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美好期待和向往。像批发市场这样依赖大量人力的市场,普遍存在雇佣他人临时提供劳务的情形。浉河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劳务方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防范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