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男,1966年生,中共党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五星法庭、执行局、民一庭、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一庭庭长、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先后二次荣获三等功,一次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荣誉天平奖章”等荣誉称号。
01
公正执法,高效审判
张黎明同志因在执行局工作的经历,在平时办理民事案件期间,坚持与时俱进、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政策,充分考虑后续执行问题,充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一起殷某伟诉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供父母养老,预付10万元定金给被告用于解押,被告收取款项后交付给家人办理此事,因种种原因,其家人未办理解押,后原告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定金及6000元的物业费。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经过查证,被告已经将房屋卖给他人,张黎明通过给原告做工作,告知其双方退还定金的行为已经视为解除合同,且房屋已经出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又给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确实违约在先,不如双方互让一步,赔付违约金,案结事了。但双方因为此前公安机关介入的原因,互相憋一口气,不同意调解和撤诉,张黎明明白双方需要一个台阶,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1963元的违约金,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02
耐心细致,倾心调解
基层法院的工作,办理的大多是家长里短、侵权占地的关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但张黎明深知群众利益无小事,桩桩件件总关情。官司易断,情理难断,张黎明始终把案结事了、握手言和作为自己努力工作的方向。
在2023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侵权案件中,原告与其中一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该被告联合另外四名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因几人未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原告家长因此意见较大,另四名被告家属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别人叫过去的,不应承担同等责任。张黎明同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当庭对双方家长做工作,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和沟通,五被告家长决定各自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03
心系群众,扎根基层
作为一名法官,张黎明身怀怜悯之情和慈爱之心,在浉河区法院包保的董家河镇三家山村,有张黎明的结对帮扶对象,他主动联系交流,走访探视慰问,到群众家里坐一坐,问问他们日常生活有无困难,察看生活环境有无隐患。
董家河镇是产茶重要基地,2022年春茶采收期间,恰逢信阳市疫情严峻之时,为了确保春茶的采收工作,张黎明跟随浉河区法院慰问组到三角山村慰问,登记采茶工的基本信息,帮助村委做好两天一次的核酸检测工作,给茶农送去防疫物品,叮嘱他们配合好每日登记体温,有异常第一时间汇报。
在工作之余,他也经常去看望帮扶对象,帮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用阳光乐观的心态展望未来,他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岗位多变,初心不改。张黎明同志自进入浉河区法院工作30多年来,用创新和实干践行初心使命,用司法温情化解大小矛盾,严于律己,一腔热忱,勤奋工作,用诚实劳动和卓越成绩,塑造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和称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