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农民工拘禁工头“暴力讨薪”的案件,民工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0年年初,家住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辛庄村的农民李某来到信阳市,在包工头王某手下干起了泥工活。6月份一项工程完结,按约定王某该向李某给付工钱,但此时王某资金周转不开,一时拿不出钱。李某多次找王某讨要工资,王某屡屡向其说道没现钱再等等。在外的李某认为王某是故意不想给工钱,遂想出以拘禁手段暴力讨薪的下策。8月2日上午10点,李某伙同朋友吴某(另案处理)跟踪王某至浉河区金牛山加油站,趁着王某站在外面开着车门加油时,李、吴二人窜进车内,王某见状返回车中。李某坐在驾驶座上找王某要钥匙,王某怕李某在加油站闹起来自己面子上不好看,就把钥匙交给李某。李某驾着车往山西方向开去,把车停至一偏僻路段,并伙同吴某将王某摁在后排座上绑了起来。在李某向王某要钱之际,吴某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向李、吴求饶并让二人开车去其家中取钱。李某开着车往信阳返回,当车行至三门峡收费站缴费时,车内被绑住的王某大声呼救。收费员把车控制住,并把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吴某逃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虽然未直接殴打被害人,也应承担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