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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等事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0 16:23:42




法〔2023〕77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等事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各部门、各法庭:

 现将《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等事项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法庭严格遵守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等事项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科学压缩审理周期,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限管理,规范延期开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优化审判流程,科学压缩审理周期,加快案件周转。

第二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原则上应当由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团队内统一进行庭审排期,压缩案件庭前流程周期。

第三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规范适用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延期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四条 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确定下次开庭时间,依法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八条 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监督。

第九条 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提倡法官当庭宣判,压缩案件庭后审理环节周期。

第十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应当建立延期开庭审理案件台账,庭长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 各庭室应当对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环节进行精细化管控。审判庭、审判团队应当对自立案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成功送达应诉材料的案件、超过一个月未开庭的案件进行管理干预、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将延期开庭审理情况纳入日常案件评查范围,对违反规定延期开庭审理案件开展监督管理,对延期开庭审理案件相对集中的审判庭和法官予以提示提醒。

第十三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等事项的规定(试行)》.doc

责任编辑:z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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