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常识。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结果触犯法律,追悔莫及。浉河区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行驶至信阳市某酒店门前路段时,发生与前方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带至某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由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典型意义
行车规范无小事,酒驾醉驾要不得!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既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负责。浉河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逾越法律红线,让“醉人”变“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