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可孩子只有一个该怎么办?且看浉河区法院如何调解
近日,浉河区法院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以“轮流抚养”的形式化解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1月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9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陈小某的抚养权归陈某。二人离婚后,陈小某虽抚养权在陈某,但一直由母亲王某亲自抚养,陈某仅每月支付800元左右抚养费,并未尽到直接抚养的责任,故王某诉至浉河区法院,请求变更陈小某的抚养权。
该案件由本院调解中心调解员徐小辉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意愿,均不愿意放弃抚养权,调解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意愿,并听从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原、被告可以各让一步——轮流抚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劝说,王某与陈某最终达成了“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并对轮流抚养的周期、交接的时间和方式、期间抚养费的负担与探视权等都作了明确约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立法上首次出现“轮流抚养”一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经过多年实践,出于对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量,进一步明确共同抚养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直接抚养,有利于子女与父母建立更深厚的感情,避免因为父母离婚增加隔阂。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高,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大量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等问题,父母双方当以子女的利益为前提,积极寻求通过协商、调解等合理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