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既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资源。但是,有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开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浉河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修建扶贫道路的名义,在未取得开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叶某某的自留山非法挖采,并将挖采的石头销售到附近的工地。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36万余元。
另查明,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也容易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引发安全事故。浉河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