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在信阳市以个人名义从事招揽代理车辆入户活动。2008年,许某为了伪造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去申报车辆购置附加税,给滞期没有上车牌的车辆入户,出钱让人刻制了河南省信阳市国家税务局04号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信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各一枚。2009年6月28日,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