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这也让一些犯罪分子找到了机会,打着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幌子实施诈骗。浉河区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再次找到廖某某能否办理信用卡,被告人廖某某以收取包装费为由收取赵某某580元。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赵某某办理额度二十万元的信用卡,并答应赵某某于次日下卡,廖某某要求被害人赵某某交一万元押金,后经双方协商,廖某某称其为赵某某垫付3000元,并通过支付宝收取赵某某7000元押金。
被告人廖某某在收取押金后并未用于办理信用卡事宜,所收钱款用于支付房租等用途,经赵某某多次讨要押金,廖某某一直推脱且无能力归还。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758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诈骗分子常常利用办卡人对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不熟悉和急于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心理实施诈骗。浉河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办理信用卡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银行办理,凡是号称可以办理信用卡,但提出需要缴纳“手续费”“好处费”“保证金”等要求的,都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