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作为街头巷口屡见不鲜的小吃,深受广大食客的喜爱。然而,一些商家盲目追求利益,在油条中加入过量的添加剂,以增添油条的风味,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浉河区法院就曾审理过类似的案件。
基本案情
长期以来,被告人李某在信阳市某农贸市场处摆摊做炸油条销售,为了使其制作的油条卖相、口感更好,违反规定在面食制作过程中超量添加铝添加剂硫酸铝铵(俗称“明矾”),2021年10月11日,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经该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经营的早餐店售卖的油条进行了检验,被抽检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33mg/kg(正常值应小于等于100mg/kg)。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22日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需要我们共同来守护。在此,浉河区法院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把牢食品安全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食品,让广大食客能够吃的放心。食客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