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耐心释法明理,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12年7月19日,原某某广播电视报社与某某周报社作(协议甲方)与原告(协议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在信阳市有一间门面房,当时是报社的发行站,2007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投资兴建,产权归甲方。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免费使用到2015年12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条件搬出门面房,甲方一次性退回乙方交的押金和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合作期间,该门面房甲方作为广告发行部联络处,乙方只作为香烟专卖铺经营,同时2013-2015年度乙方负责《某某周报》市区内的发行工作,并约定了甲方给付发行费的计算方式。
之后协议中甲方经改制后组建成为被告某某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原告苏某仍在该发行站负责报社报纸发行工作。2023年8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苏某退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一审判决苏某退还房屋。苏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原告苏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交的押金和房产证、支付拖欠的报纸发行费。
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真梳理分析案情。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发行报纸的数量和应付发行费的数额。为了弄清原告起诉金额的计算依据,承办人多次约原告到法院详谈,耐心听原告叙述合作的前后经过、发行报纸的方式、结算的模式等。之后法院了解到,每年年底原告到被告财务处对账后,双方未对账目签字确认,现原告请求的拖欠发行费数额来源于自己保留的数据。承办人便耐心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尽量就数量金额问题进行结算,因被告自2007年至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多次更换,且本案时间跨度较久,双方无法调解解决。最终根据被告自认的拖欠发行费金额,本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支付发行费的部分数额,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和房产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民间经济交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等,将数量、金额、结算方式等主要合同内容约定清楚。如出现对方有拖欠款项的情形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结算并做好双方确认。本案中原告诉请的金额虽未得到全部支持,但是法院在做工作的过程中,承办人一遍遍地释法明理、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原告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敬,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