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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信阳市某禽蛋批发店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7:23:11


基本案情

原告信阳市某禽蛋批发店系从事鲜蛋零售、鲜肉批发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系从事餐饮、住宿等服务的公司,双方存在鲜肉等食品供货关系。自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6月,原告给被告供货 35072 元,被告未支付货款。2023 年 9月 4 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双方同意按 34700 元结算,被告当日向原告支付 4700 元。现因被告一直未付下余 30000元货款,原告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公司拖欠原告批发店货款 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加收30%-50%”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遂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某禽蛋批发店货款 30000,并承担利息损失(以 3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29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审查来往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等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交易事实,为原告追回了被拖欠账款。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弘扬契约精神,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助力。

值得注意的是,通讯方式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给市场交易带来便捷和效率,这也导致交易随意性增大,时间一长,容易推诿扯皮,发生纠纷后,进入诉讼程序中举证困难,事实认定难度加大,比如,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之间,一定周期内存在多笔交易,由于便捷的通讯方式,很多没有签订并保留规范的书面合同以及对应的发货、收货、付款等单据,埋下纠纷的隐患,对此,买卖双方均应做到有意识地保留能够确定双方之间交易的证据,定期对账,及时结算,以减少纠纷的发生。若货物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将数量或质量问题通过视频、照片的方式及时反馈卖方。买卖双方均应诚信交易,卖方及时保质保量供货,买方及时验货、支付价款,避免亲密的合作伙伴落得对簿公堂的结局。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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