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说法】依法变更监护权 温情司法守护小小的你

发布时间:2024-06-11 09:20:25


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游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由祖父母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案件。 

刘某某、杨某某系刘某的父母,2011年8月8日,刘某与孙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8日生育一子,刘某于2016年发生意外去世,后孙某某离开家庭,怠于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未对两个孩子尽到照顾、教育、管理的义务,两个孩子一直由祖父母刘某某、杨某某照顾。为此,刘某某、杨某某向我院申请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人由母亲孙某某变更为自己所有。

本案中,刘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的婚生女、婚生子现属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去世之后,被申请人孙某某离开家庭,怠于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未对两个孩子尽到照顾、教育、管理的义务。两个孩子长期跟随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共同生活,已适应该环境,祖孙之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两个孩子均年满8周岁以上,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本院听取了两个孩子本人意愿,现两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刘某某、杨某某共同生活,由刘某某、杨某某担任监护人,刘某某、杨某某亦表示愿意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职责,孙某某表示现在暂无抚养能力,经信阳市浉河区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及信阳市浉河区某某乡公共服务办公室向本院出具《证明》,亦同意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变更至刘某某、杨某某名下。因此,祖父母刘某某、杨某某申请变更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孙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怠于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履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在本案判决书送达时,我院邀请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起到申请人家中将同意变更孩子监护权为祖父母的文书送到申请人家中,在法检两家的见证下,让两个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变更的是监护权,不变的是爱”。

责任编辑:zjb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8108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