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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多次入狱不思悔改?再贩毒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0:29



七进七出成为监狱“常客”?
他的一生反反复复在服刑
故意伤害、不断盗窃
累计十一年的“铁窗”生涯
没有让他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
成为毒品的“搬运工”
如此累犯从重处罚
再获三年有期徒刑!


  我国全面禁毒,在我国无论是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还是自己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旦被发现,都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2024年01月26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贩卖毒品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12 时许,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民警在信阳市浉河区某家属院将涉嫌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人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交代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系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当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信阳市浉河区某酒店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张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浉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浉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海洛因是什么?

一系列吗啡类毒品总称。俗称几号、白粉、白面、红鸡、白戈珠。外观为白色、浅棕色、粉红色的粉末或颗粒。

目前,海洛因被称为世界毒品之王,是监控、查禁的最主要毒品之一。吸食海洛因极易成瘾,且难戒断,长期吸食者,会瞳孔缩小、说话含糊不清、畏光、身上发痒,身体迅速消瘦,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气肿和肺气塞,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注射吸食还能传播艾滋病等疾病,最后导致身体全面崩溃。


法官提醒

毒品害人害己,请远离毒品,切莫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包括但不限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规定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可以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如果期满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对于无法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若因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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