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旨
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益。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仅通过民事裁判依法确认和保护企业家财产权益,也依法通过刑事裁判制裁严重侵吞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营造了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依法惩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同时,该裁判也明确了企业雇员应有的诚信、守法、合规之从业要求。对于检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再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同时,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部分金额未能认定,从侧面说明:虽然被害单位的损失是巨大的,但其自身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也是案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揭示企业自身健全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防范员工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在被害单位正辉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职务。任职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款直接侵占,或者利用该公司对小客户、大客户分别定价的政策,通过将小客户的购货挂靠在大客户名下的手段,将销售差价非法占为己有,累计达352953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4万元。人民法院遂以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责任程某某继续退赔赃款。
对企业家的提示
程某某职务侵占案的刑事判决,彰显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裁判依法保护企业财产权益、依法严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也明确了企业雇员应有的诚信、守法、合规之从业要求。从被害单位的角度来看,或许损失远非裁判所认定十几万元,但企业自身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松懈、制度漏洞等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案所体现的法律风险可分为企业家自身内部管理和企业雇员的刑事风险两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