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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期】依法合规经营 强化诚信意识

发布时间:2024-07-15 09:13:03


案例主旨

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本案例涉及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问题,对司法实践中企业家区分何为非法集资何为民间借贷,防止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公司为生产、经营所需,向本单位职工借款,人数达18人,借款数额400余万元,双方签有《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月息2分。其中,刘某出借35万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某公司向刘某给付利息20.3万元。后某公司以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仅退还本金。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刘某本金35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起诉时LPR的四倍计算。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企业家的提示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为了企业生产、经营,向本单位职工借款,并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也未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宣传、散播,借款数额不大,涉及范围较窄,并对其中一部分借款人已还清本息,且双方签订合同,应属民间借贷。案例中的某企业,为了达到不支付职工借款利息的目的,企图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逃避责任,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让职工失去对企业的信任,得不偿失。民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企业讲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提高经济效率。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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