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被告人闫某某是一个两岁孩子的“宝妈”,通过社交媒体找到一份所谓“兼职”,实际是利用银行卡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随后再赚取佣金,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经查,被告人闫某某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被用于某赌博网站转账的资金为173.6851万元。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不少群众均收到过一些兼职信息称“不用出门、躺着赚钱”“玩玩手机、日赚千元”。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向他人租借银行卡的严重性,认为提供银行卡后的后续转账行为与自己无关,或贪图小利,收购或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跑分”做兼职赚外快,从而误入犯罪歧途,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