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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欠付工程价款逾期利息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19 11:41:09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原告信阳某燃气公司与被告信阳某置业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某燃气入户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合同金额为126.72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剩余567200元工程款及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及利息,但被告以“合同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当什么时候付款、工程也未进行竣工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24年1月9日的竣工报告,证明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9日。但经法院查明,被告在2024年3月19日(第一次开庭时间)才知晓竣工报告,且竣工没有经过被告验收。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672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对此并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付款时间则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因此,本案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被告知晓竣工报告之日,即2024年3月19日。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7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发包人未按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引起,且大量争议聚焦于欠付工程价款逾期利息如何认定。实务中,通常将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认定,即发包人因占用工程款实际受益,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不以迟延付款的发包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即支付本金一方应当将利息全额支付给对方,而并非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合同仅约定工程总价,并未约定支付方式和利息,当事人对此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但即便如此,被告仍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内容,从而定分止争,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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