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以执行
也未查询到车辆和房产,但有保险信息
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本期《执行大讲堂》
一起来揭晓
7月18日下午,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开展《执行大讲堂》活动,本期讲堂由院执行员黄正鑫主讲,内容为《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措施和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其中不乏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存款“改头换面”,从而达到躲避执行的目的。殊不知,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其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黄正鑫从最高院判例入手,结合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执行干警详细解读了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相关规定以及执行中的操作规定。最后,针对保险财产强制执行的案件,黄正鑫也向干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此类案件执行时,一定要明确利益归属,遵循比例原则,审慎强制退保,允许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提供保单退保现金价值的方式阻却对保险合同的强制执行等等。
目前,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经联网,保险产品已纳入查控系统。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可以查控保单信息,当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单,法院给保险公司去协助执行函予以强制退保,保险公司会将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账户。
在此法官提醒,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时,一定要积极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协商解决,“强制退保”必受损失,“投保避债”更是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