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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4-07-26 08:33:07


案例主旨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原被执行人无法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与原被执行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加入到执行程序中,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程序就会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进一步推进案件的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与信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因信阳某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信阳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信阳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信阳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系詹某,持股比例1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詹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申请追加詹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裁定追加信阳某公司股东詹某为被执行人。

对企业家的提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人才能够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未经过审理程序而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突破了相对性。因此,执行法院在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典型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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