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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学习型法院】非金钱债权,如何执行?浉河区法院第十八期执行大讲堂开讲啦

发布时间:2024-08-26 08:35:38


提到执行

大家普遍想到

金钱、车辆、房产等

当执行对象为“行为”时

如赔礼道歉、腾退房屋、拆除建筑物等

又该如何执行呢?

2024年8月22日下午5:30,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讲堂如期开讲,本次由院执行员陈坤针对执行工作中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相关问题做专题分享,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了本次学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一定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行为义务,使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执行措施。”陈坤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概念入手,向干警们全面讲解了行为请求权的分类,分析了现阶段行为履行面临的问题,最后针对作为和不作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如何执行,结合工作案例向干警们分析了遇到各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执行大讲堂活动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干警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浉河区人民法院将常态化开展执行大讲堂活动,定期组织干警参加此类学习活动,不断增强执行业务能力,提高干警工作水平,培养优秀执行人才,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贡献执行力量。

法官说法

相对于金钱为标的的案件,行为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合率低、执行和解率低、自动履行率低、执行成本高、矛盾化解难度大,这无疑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本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时,如当面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等可以考虑多种方式督促履行,如再次教育、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采取间接强制措施等;在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中,也可以引入刑罚的方法,在被执行人有能力、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从而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伤害时,应对被执行人处以刑罚,只有这样申请人权益的实现才有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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