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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醉驾遇车祸 竟是朋友“背刺

发布时间:2024-10-31 09:50:4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广大司机的共识,但仍有少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也因此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精心设计“碰瓷”套路,利用酒驾司机害怕报警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对其勒索钱财,胁迫驾驶人“认栽”。   

犯罪团伙通常会在餐馆、烧烤摊等地方寻找目标,然后尾随酒驾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轻微,团伙成员会以报警为由威胁司机,要求支付高额的“修理费”。由于酒驾司机担心法律制裁,往往选择支付款项以避免麻烦,从而被团伙成员勒索。

基本案情

1、202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1将其同学被害人张某某约至信阳市平桥区某某山庄吃饭喝酒,饭桌上被告人张某1、朱某1、李某2(另案处理)劝张某某饮酒。朱某等四人通过请朋友、同学喝酒,人为制造追尾、剐蹭的交通事故,以受害人酒驾或可以私了相威胁,向受害人索要“高额赔偿”。朱某1、张某1、杨某1、邱某1,作案分工明确,针对不同的受害人扮演不同的角色,从而使被害人难以察觉。杨某1以酒驾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34000元。

2、2020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1在小南门进行蹲守,伺机寻找酒后开车人,当发现被害人张某疑似酒后驾车后,被告人朱某1驾车故意撞击张某某驾驶的奔驰车,张某某驾车驶离,朱某1见张某某离开便报警称对方驾车逃逸。2020年12月11日,在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区勤务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1以被害人张某某驾车逃逸为由,敲诈勒索7000元。

法院判决

关于报警后在警方见证下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金额是否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控辩双方产生较大分歧,本院认为,被告人伺机碰瓷、故意制造事故,进而以酒驾相威胁企图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即使双方在公安机关“协商”处理,但依旧是犯罪既遂,其修车的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双方达成和解,往往是利用被害人担心若调解不成,会因为酒驾、逃逸等行为遭受更严重处罚后果的心理,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违法所得均系既遂。

最终,朱某1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

为了避免成为醉驾碰瓷的受害者,公众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拒绝酒后驾车。同时,如果遭遇了此类情况,应保持冷静,拒绝私下解决并要求报警,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浉河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驾驶机动车的朋友,严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违法犯罪分子盯上。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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