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3)豫15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南湾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信阳南湾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请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姜峰进行悬赏执行。本院经查审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被执行人姜峰,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东方京城A区2号楼301号,身份证号4130231967****0416。
二、悬赏条件:
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实际参与投资经营线索及被执行人现在的个人行踪轨迹,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悬赏金额支付。
三、悬赏金额:悬赏壹万元。
四、悬赏有效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1月1日到2025年11月1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 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 有关人民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 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 依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驰
联系电话:0376-6362186 135-2376-5677
本院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257号
邮编:464000
特此公告!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