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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权利也有“保质期” 超过丧失胜诉权

发布时间:2024-12-20 09:14:28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借钱给朋友,却未及时向朋友讨要,认为只要有借条在,什么时候要钱都可以,殊不知,借条也是有“保质期”的。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前后,被告程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程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被告程某将自家门面房出租给原告赵某某,用房屋租金抵扣借款40万,同时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条的10万元三年内付清。因10万元借款未履行,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 

被告程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显示是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三年内还清,原告起诉也已经超过了三年。故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法院分析如下:1、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 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三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3、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然原告赵某某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程某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程某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向自生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疏于维护、怠于主张的人。诉讼时效的立法初衷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中,赵某某与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且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是赵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本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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