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3376.1元。
2010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马某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林某,合同中约定租期四年,年租金3万元。合同中又约定,林某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先付房租后用房;未经马某书面同意,林某转租、转让租赁房屋以及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马某均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林某向马某支付租房款500元。后经马某催要,林某未再交纳房租,马某遂向林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林某不同意,于2010年11月11日将门面房的四个大门焊死,原、被告发生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约。被告林某未能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租金,违反了双方关于租金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且其又将租赁房门焊死,李某的行为是引起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马某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应予以准许。林某焊死租赁房门的行为损害了马某的合法财产,林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以该房门的售价3376.1元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