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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否向工程总包方、分包方主张付款?

发布时间:2025-01-10 08:15:21


在现实生活中,承包人常常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出现了劳务纠纷,农民工该向哪一方追讨劳务报酬?

基本案情

被告大鹏公司系某村落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将劳务分包给被告扶摇公司,被告扶摇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王某某,被告扶摇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1楼砌体工程(含墙基础及零星)、二次站构混凝土(植筋,钢筋绑扎、模板安装、砼)、楼地面垫层(砂石灌浆及砼)、找平层、找坡层、内外墙抹灰等,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施工完成后,王某某与被告扶摇公司结算,结算价款为1257894.9元,被告扶摇公司已支付价款为810000元,剩余447894.4元未付,其中包括从事钢筋、泥工劳务的农民工工资210094元。因被告扶摇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务费,原告吴某某等12名农民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大鹏公司、扶摇公司,要求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210094元。 

裁判结果

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扶摇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王某某,且已通过《工程结算单》确定了案涉工程结算数额,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的规定,被告扶摇公司对原告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原告均系泥工、钢筋工,以自身的劳务换取劳务工资,被告大鹏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被告大鹏公司对欠付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大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鹏公司、扶摇公司向原告吴某某等12人支付劳务工资(明细略)。

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南湾巡回审判法庭

二级法官 李博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建设工程领域常常出现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这让农民工维权变得困难。农民工在面对拖欠工资的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建筑领域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用人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总包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积极履行对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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