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由于资金周转的需求增加,不少个人或企业可能会寻求贷款来解决燃眉之急。此时,一些不良平台或个人可能会以“快速放款”、“无需抵押”等诱人的条件吸引借款人,但这些平台往往缺乏正规运营资质,甚至可能涉及金融诈骗等问题。一旦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此类非法活动中,有可能无意间触犯法律,成为帮信罪的参与者,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小峰上网时看到一条称与银行有内部协议、可以快速放款的广告,急需资金周转的他点击了链接,开始咨询如何办理贷款。客服告诉他,只需开通一个对公账户就能完成放款。由于小峰之前在网上借过小额贷款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其征信有问题,无法使用银行的正规途径贷款,就怀着试一试的态度,按照该客户发送的流程,去指定的银行办理了几个对公账户,并把手机卡、身份证、和该对公账户的U盾都线下交给对方,对方告诉小峰,只需耐心等待几天就会给他放款20万元。等小峰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才知自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经查,被告人小峰名下的对公账户共计转入电诈资金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小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曾斌
当个人因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时,可能会寻求非正规途径来获得资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这种需求,设计了各种陷阱和骗局,引诱急需资金的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并以“刷流水”或“包装征信”的名义进行操作,这实际上是在帮助这些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大家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无抵押、低利率、快速放款等广告宣传。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重要物品借给他人或出售。对于任何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或进行不明转账的行为保持警惕。
总之,在享受节日的同时,大家应该时刻保持警觉,保护好自己的财务安全和个人信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谨慎对待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和服务,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不仅会对单位本身进行处罚,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同一个行为既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构成了其他犯罪,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