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铺里“物美价廉”的猪肉,竟是死因不明的“问题猪”加工而成,法院一纸判决:“有期徒刑+高额罚金+禁业令”套餐送上!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一在明知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等人售卖的是死因不明的猪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并私自宰杀分割,通过其经营的某鲜肉商铺及湖北十堰等地的销售渠道流入市场。经查,李某一从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夏某某处分别收购价值2800元、2700元、2100元、1350元、900元的濒死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一抓获到案,并查扣问题猪肉138.2公斤,其他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一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到40000元不等;没收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浉河区法院
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余童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禁止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死因异常的动物产品。本案被告人明知故犯,为牟利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法律代价。食品安全无小事,此案的宣判再次敲响警钟: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