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片郁郁葱葱的茶山间,一次看似平常的采茶劳务,竟悄然埋下了一颗致命的 “雷”,当意外突如其来,雇主与采茶工之间的责任天平该如何倾斜?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7日,采茶工王某经人介绍同其他五位工友到浉河区某镇张某自家茶山提供采茶劳务。采茶期间,王某突发低烧身体不适,雇主张某立即带其前往村镇卫生院就医,经诊断为普通感冒并给予常规治疗。4月8日下午,王某病症加重要求辞工,次日返乡后即入院治疗。医生诊疗追问病史,王某自诉10天前右腿曾被虫咬伤,并未检查处置。4月10日,王某病危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经血清采样检测,显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阳性(+)。家属了解病情后为其办理出院,王某当日死亡。王某去世一月后,其亲属认为张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雇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从王某(采茶工)死亡原因、病毒传播途径、诊疗行为连续性等客观方面,认定王某系在提供劳务期间系蜱虫咬伤后感染致死,死亡结果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作为劳务方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早期隐瞒了被虫咬伤事实,延误治疗时机,对其死亡结果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16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理
浉河区法院董家河法庭负责人
万欣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特殊之处在与王某虽因劳务行为遭受损害,但其直观死亡原因属于外来自然物种的侵权,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程度的偶发性与特殊性,在双方过错认定时应予充分考虑。且王某作为曾有一定经验的采茶工,对茶山等野外环境可能存在虫害等客观情形应有一定的预见与注意义务。在早期就诊时其隐瞒了虫咬事实,结合蜱咬病起病急、治致死率高等特性,其本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家属在医院明确告知死亡风险后仍坚持出院,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亦存在相应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茶山管理者,在当地政府、新闻网络近年来对蜱虫等自然生物灾害预防救治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的背景下,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如为采茶工准备驱虫药物、提示劳务者增添衣物做好防护、野外作业后检查身体等。被告方有义务对其是否尽到注意提醒及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符的赔偿责任。
本案虽为一起劳务侵权个案,但作为信阳毛尖的核心产区,实为众多涉茶劳务纠纷的典型缩影。该案的裁判思路与结果具有一定示范参考意义,关乎到春茶采摘劳务用工等核心问题。因此,采茶工权益保护及小微茶坊用工风险提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在充分体现法律对采茶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前提下,亦要警示劳务者重视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更要明确法律对用工单位安全责任与风险防范的严格要求。唯有双方各司其职、共筑安全防线,方能有效避免悲剧重演,维护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让法治阳光普照每一个劳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