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开门教育办实事】温情执行解纷争 柔性司法暖人心——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5-07-01 08:10:41


探视受阻起纷争

父女隔阂待化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王小玲(化名)。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王某经李某同意可探望女儿,具体时间为每周六、日,每年暑假十日,国庆节和劳动节各两日。

然而,离婚后王某在行使探视权时屡遭李某拒绝,且其自身也存在未及时支付抚养费、与女儿沟通缺失等问题,导致父女关系疏远,王小玲对父亲产生强烈抵触情绪。2025年2月,王某为保障自身探视权,诉至浉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探视权请求,要求李某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绝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背靠背倾听化心结

巧调解促成当场履行

面对涉及未成年人情感、积怨较深的探视权执行难题,浉河区法院执行干警高星摒弃简单强制手段,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组织三方分别谈话,深入了解症结、尊重孩子意愿。

首先是倾听孩子心声:王小玲表达了多年未见父亲,感觉被忽视的委屈,坦言对父亲感到“陌生”和“失望”。但她并非完全拒绝接触,表示若父亲提前电话邀约且有好玩的地方,在向母亲报备行程、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愿意尝试周末或节假日短时间外出互动。 

其次明确母亲态度:李某表示尊重女儿意愿,承诺不再阻拦王某行使探视权,但强调必须保证女儿出行安全,要求王某提前报备行程。

敦促父亲担责:高星向王某转达了女儿的心声和母亲的要求。王某反思自身不足,当场表示:“作为父亲,我理解孩子的陌生感和学习压力,不强迫她的想法。我同意按她的意愿来,保证探视安全第一。”同时,针对女儿提出的抚养费问题,王某立即通过微信完成支付。

综合三方意见,高星现场主持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承诺不妨碍王啸行使探视权。王小玲同意在周末、节假日接受父亲电话邀约外出(需母亲报备,保障安全,不留宿)。王某承诺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尊重女儿意愿,按时支付抚养费。

三方当场确认和解内容,一致同意案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积怨多年的亲情裂痕,在执行干警高星的温情调解下得以初步弥合。

柔性执行护权益

儿童利益最大化

本案承办人高星在案件执结后表示,探视权执行案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情感色彩,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需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强调:“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本案不仅解决了探视权行使的障碍,还当场督促王某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实现了权利的“一体化”兑现。

探视权与抚养费虽属不同法律义务,但父母双方全面、诚信地履行各自义务(经济供养与情感关怀),是建立健康亲子关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双重基础,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成为矛盾激化的诱因。

浉河区法院通过此案的圆满执结,生动诠释了家事执行工作应兼具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复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zjb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0258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