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私自为朋友担保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张某和王某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而且两人还是大学同学,私交甚密。2010年张某因扩大生意规模,向信阳市浉河区某银行贷款100万,因贷款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人,于是张某找到王某,要求其出面担保,王某碍于情面在没有和妻子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在连带保证合同上签字认可。2011年张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携款潜逃至今不知所踪,2011年8月8日,银行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某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同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本案中,由于银行的的疏忽或者制度上的缺失,导致银行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李某对该担保合同的认可,故法院最后判决,对于该担保合同,应该由王某个人自行承担,妻子李某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