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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老板因工资起纷争 一怒之下“引火烧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11 16:30:15


    浉河区法院于近期审理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丁某是信阳市罗山县的一位农民工,自2008年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维持生活。2010年6月份,丁某经人介绍来到信阳市浉河区的一家材料装饰店打工,该材料装饰店与邻居房屋系相连的单排连体平房建筑。2010年10月2日下午,丁某提出不愿意在店里干活了,辞职时与老板因结算工资问题发生矛盾。老板晚上因有事就离开了装饰店,后来二人在电话中仍为结算工资之事争执不休。晚上19时30分许,丁某对其老板产生怨恨,一气之下把材料装饰店里的木器漆稀释剂全部倒在地面上,然后从自己的衣服口袋里拿出打火机,点燃稀释剂,导致整个店铺着火,店内的电脑、办公桌、空调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2万多元。起火后,“110”与“119”公安消防人员赶来将火扑灭,并将知悉邻居报警而留在现场的丁某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明知邻居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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