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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法为民】患者康复训练时突发意外离世,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6-03-20 07:48:46


近日,当事人张某某专程来到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着“清正廉洁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民一庭员额法官汤勇的手里,以此感谢汤勇法官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秉持公正、细致办案,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康复意外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2024 年10月3日孟某因右肩疼痛,右手肿胀,双下肢僵硬病情到信阳市某医院康复科处住院进行康复治疗。2024 年12月3日16 时10分许,孟某在进行康复训练时,因其站立时用于固定身体所使用的束缚带突然松开,导致孟某从站立架上滑落跌倒,枕骨着地,经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虹膜下腔出血。后被紧急转院至其他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共计住院6天,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某妻子张某某和他的儿子小孟与信阳市某医院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将信阳市某医院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756589.74 元。

深挖焦点 精准认定案件事实

该案由民一庭员额法官汤勇审理,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突出、案情细节复杂。被告信阳市某医院辩称,孟某的死亡系自身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导致,跌落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跌落是因原告方自雇护工擅自违规操作康复设备所致,医院已尽到诊疗和护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汤勇法官紧扣跌落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护工操作的责任归属、医院诊疗监管的法定义务三大核心争议焦点深入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视频监控、诊疗记录、康复工作制度、证人陈述等全部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客观审核与细致甄别,精准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其一,事发视频清晰记录患者孟某在站立架训练时因束缚带松开跌落且头部着地,结合其他医院诊疗记录中“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 等外伤性损伤诊断,足以证实跌落行为造成的颅脑损伤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高度盖然的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医院主张的“患者系颅内动脉瘤破裂致跌致死”,仅为单方医学理论推断,未提交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其二,护工在操作站立架前已主动找来两名医院医护人员协助,医护人员全程目睹护工的捆扎操作过程,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进行制止,应视为院方对该操作行为的默许,且从医护人员离开至患者跌落的27分钟内,医院未安排任何医护人员对康复训练现场进行巡查、关注,未履行基本的安全监管义务,其主张“护工系原告自雇、过错应由原告承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转嫁自身法定监管责任的依据;其三,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康复机构,存在医护人员未按规范指导康复操作、未检查束缚带固定安全性的操作违规问题,未充分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护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法槌落定 医院全责需赔偿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信阳市某医院对患者孟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张某某、小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720123.4 元。

一审判决后,信阳市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全面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该医院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案件立案到终审判决,汤勇法官始终坚守司法公正,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细致核查每一份证据,以公正裁判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今后,浉河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以更严谨的态度、更专业的素养审理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诠释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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