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亲如姐弟的职场情谊,因一场意外工伤险些破裂;一场可能耗时漫长的多次诉讼,却在立案后仅用5天圆满化解。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12万元赔偿款部分当场履行,既为受伤员工雪中送炭,也为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赢得了喘息空间。这是司法高效与温度并存的生动注脚,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实实践。
情与法的纠葛:
意外受伤,昔日姐弟对簿公堂
21岁的小陈在信阳市浉河区某汽车维修店工作,因与老板同姓,两人在日常相处中情同姐弟。然而2025年10月的一场工作意外,让小陈右眼严重受伤,辗转武汉、广州等地治疗,花费4万余元,后续还可能面临高额的角膜更换费用。
让这段情谊陷入危机的,是赔偿问题。老板陈某未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自身又是三个孩子的母亲,经济压力沉重,在事故发生后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未能主动申报工伤。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陈于2026年3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因被告为个体工商户被不予受理,小陈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曾经亲如姐弟的两人,现如今站到了法庭的两端。
法院“加速度”:
5天化解一场“拉锯战”
案件进入浉河区人民法院王倩倩法官团队手中后,流程便按下“快进键”。4月15日完成全部立案,团队随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迅速摸清核心症结:小陈急需治疗费用,而老板陈某家庭负担重,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王倩倩法官精准预判,如果只就劳动关系认定一判了之,后续还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等程序,耗时漫长,最终只会两败俱伤,彻底葬送二人情谊。于是,团队一边向老板释明个体工商户未缴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一边安抚小陈情绪,告知诉讼时间成本。高效而温情的反复沟通,让双方放下芥蒂,念及旧情,各让一步。
当场履行+分期给付:
一个有温度的“双赢”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小陈支付12万元,涵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更值得一提的是兼顾“法”与“情”的履行方式:
2026年4月23日前支付7万元——解小陈后续治疗的燃眉之急;2027年2月5日前支付5万元——给老板陈某缓冲空间,保障其家庭生活和店面正常经营。
协议达成后,被告已履行了首期7万元付款义务,小陈的治疗费用有了着落,双方也当庭握手言和。从立案到化解,本案仅用了5天时间。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用工类工伤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用工主体,应当与劳动者规范签署劳动合同,不得以签署劳务合同等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规避法定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劳动关系证明。遭遇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拒不申报工伤,劳动者可本人、亲属或工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要在法定15天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超期。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