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浉法为民】公司赔了93万,转身向员工“索赔”?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6-04-30 08:20:51


快递员派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外包服务公司赔付 93 万余元后,转身向员工追偿近百万。交通事故全责,是否等同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员工追偿?

一次派件途中的事故

小伟是一名快递员,与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4日晚上8点多,快递员小伟还在忙着派送双十一的包裹。夜色渐深,他行驶到浉河区某一段正在施的路面,围挡占去大半道路,原本宽敞的马路只剩下两米多宽的通道。

就在这时,对向一辆二轮摩托车突然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狠狠撞在一起。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其中一人因未戴头盔,伤势严重。交警勘查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小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司的“赔偿”与“追偿”

事故发生后,两位伤者将小伟和某外包服务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某外包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赔偿两位伤者各项损失及诉讼费用共计93万余元,某外包服务公司也依法履行了判决义务。

但事情并未结束,2025年12月,公司将小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99.7万余元追偿款(含利息)。公司援引《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公司认为小伟承担事故全责,说明他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替他赔了钱,他理应“报销”。

法院判决:全责≠重大过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小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事故发生时,道路因施工被围挡覆盖,小伟已紧贴围挡行驶,其“未靠右行驶”系客观环境所迫,并非主观恶意违章。

二、小伟无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等公认的重大过失行为。

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伟“全责”,系基于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成因的技术分析,不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四、伤者未佩戴安全头盔,是损害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达到普通人难以容忍的程度。小伟的行为虽未尽到一般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尚未达到极端疏忽、主观漠视的程度,不构成重大过失。快递行业本身面临较高交通事故风险,该风险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能将轻微过失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收入较低的快递员。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某外包服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虽是追偿权纠纷,但其法律启示具有普遍意义。以下几点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注:

1. “全责”不等于“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全责”或“主责”,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的行政判断,侧重因果关系。而《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是民法上对行为人主观可责性的评价,需要综合考量注意义务程度、可预见性、客观环境等因素不能直接将“全责”等同于“重大过失”。

2. 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随意转嫁给员工

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行业,交通事故风险属于固有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作为获益方和风险管控方,应当通过加强安全培训、提供合格车辆、购买足额保险等方式进行管理。员工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就应自行承担赔偿后果,不能事后向员工“报销”。

3.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于广大一线劳动者,尤其是快递员、外卖员等从业人员,本案传递了积极信号:只要不是故意肇事或严重违章(如醉驾、闯红灯等),无需担心因工作中的一般过失而背上巨额债务。法律会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 

判决生效后,小的家属专程给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王卫华送上一面锦旗,感谢法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jb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01409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