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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法为民】良田变鱼塘 这一次要守护耕地红线

发布时间:2026-05-19 08:31:19


      “我把基本农田租给他耕作,他却改成了鱼塘,我要求他还田还钱,不过要是他按期支付租金,我同意继续租他,法官请帮我调解一下……。”“这个调解方案可不行,这一次既要还钱,也要还地,还必须将土地恢复为可耕种状态……”面对当事人要求调解的诉求,法官却斩钉截铁的拒绝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十多年前的租赁协议说起,李某一和李某二本系亲兄弟,2013年,因李二外出务工,便将其名下的基本农田3.4亩租赁给其哥李一耕作,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五十年,租金按每亩粮食产量和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后李一以双方有其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李二起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返还土地,恢复基本农田原状。

      案件在东双河人民法庭立案后,由该庭庭长黄志欣承办,起初,原告并未在诉状上载明该基本农田的现状如何,并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如果李一支付租金,其愿意与其达成调解,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协议签订后,李一使用了该基本农田,却将其中的两亩基本农田修建为了鱼塘,剩余1.4亩撂荒。由此,产生了上面的对话。为确认该事实和农田的基本性质,法庭启动了涉农纠纷联动机制,与乡政府的综治部门、土地部门、村委会一同到现场查看,并进行调解,因李一拒绝恢复基本农田原状,承办法官果断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支付租金、返还农田并将该农田恢复为可耕作状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基本农田更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保护区”,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强调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本案中,即使原告同意调解被告继续使用,但为保护基本农田,也要判决被告将农田恢复为可耕种状态。

      东双河人民法庭所辖三个乡镇均系典型的农业乡镇,近年来,法庭高度重视涉农纠纷的处理,以打造“品质农业法庭”为基础,围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积极拓展人民法庭服务“三农”,将司法职能融入到乡村振兴与基层社会治理当中,以更高效的司法举措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此,东双河法庭立足辖区农业乡镇实际,探索构建了“涉农纠纷联动机制”,以“多元共治、全程护航”为核心,推动耕地保护从“单打独斗”向“协同发力”转变。法庭主动对接辖区乡镇党委政府,联合综治中心、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等单位,针对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的苗头性问题,建立了“发现—预警—联处—回访”的闭环工作流程。如在前述“良田变鱼塘”案中,法庭第一时间启动联动机制,协同土地部门现场勘测、固定证据,为依法判决恢复耕地提供了坚实依据。这种联动机制不仅用于个案办理,更延伸至日常排查。今年以来,法庭依托村级网格员报送、乡镇综治中心反馈等渠道,提前介入并有效制止了3起拟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搭建简易棚舍等违规行为,均在动工前予以劝阻和规范,真正让“基本农田红线”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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