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8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
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茶叶协会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
朱继成,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浉河路1号附87号,公民身份号41302********。
案外人(收款人):
周辉,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龙潭村25号,公民身份号41302********。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周辉系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茶叶协会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拟发放金额:12000元。发放事由:本院对被执行人朱继成账户存款进行了司法扣划,扣划金额为12000元;在案款支付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茶叶协会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我合作社是经浉河区政府批准的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近年由于我社部分社员借款逾期,经多次催要亦不还款,出于无奈本社陆续诉至贵院,其屮大部分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我社在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三里桥信用社开有账户,账号为:00000046303445618012。由于疫情原因该公共账户三年未使用,农村合作社将我社账户转为营业外账户,导致现在不能正常使用。目前我社通过贵院执行局己经陆续执行回部分款项,但是由于上述原因我社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我社迟迟不能领回执行款项。多年来我社资金大部分未回笼,经过诉讼后好不容易执行回部分款项亦不能领取,在此我社特委托法定代表人周辉代为领取我社所涉案件执行款,我社亦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代领款人:周辉,账户:62284823904123188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阳西城支行”。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