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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认领退赔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9 16:34:04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4)豫150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胜春、周伟、薛其国因集资诈骗罪刑事追缴、罚金一案中(执行案号:(2024)豫1502执2988号),现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本院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并做出分配方案予以发放,因部分受害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将未取得联系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以下人员认真阅读本公告,在本公告发出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未到场办理领款手续的,浉河区人民法院将对款项作提存处理。具体信息如下:


注意事项一:

    1、本次领取退赔款的对象仅为李胜春、周伟、薛其国及诈骗受害人。

    2、本人到场领取或本人无法前往现场进行办理的,可邮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写明开户行、开户网点、银行卡号等)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257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23办公室。

注意事项二:

    本院在公告前已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通知,如仅名字一样、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或未收到相应通知的,请勿领取,本案发放款项均为刑事退赔被害人案款!请规范自身行为。

特别注意:

1、领款账户需被害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一类卡)、

2、银行卡信息核对准确(载明开户行、开户网点、银行卡号等)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186*****               

邮寄地址/现场办理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123室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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