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9日):
执行案号:(2020)豫1502执588号
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茶叶协会资金互助合作社
被执行人:柳金富
案外人(收款人):周辉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合作社法人代表
发放事由: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茶叶协会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因疫情原因导致公共账户三年未使用,被银行列为营业外账户,收款账户存有限制无法正常使用,现将上述款项转入至合作社法人周辉名下。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6362190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