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2日):
执行案号:(2024)豫1502执3146号
申请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被执行人:左国明
案外人(收款人):罗山县周党镇杨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受害人罗山县周党镇杨柳村郭西组集体系村集体组织,无法开办账户,上述款项退赔至罗山县周党镇杨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内。
发放事由:该案系罚金案件,被执行人左国明应当受害人罗山县周党镇杨柳村郭西组集体退还人民币四十万零九千八百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6362190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