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宾客喝喜酒喝出“巨奖”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1年5月1日,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乡吴某在某酒店为儿子举行结婚典礼,共摆酒席30桌,每桌8人。吴某为招待宾客,特别购买了某流行品牌白酒20件。每桌放两瓶以上不等。恰逢该品牌白酒正在进行有奖促销活动,获奖者可凭带有中奖标记的瓶盖得到厂家提供的100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在包装盒上也有明确显示。席间,吴某的一个好友王某在开酒后发现,自己喜中头等奖5000元。吴某认为该奖金应该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吴某将白酒交给自己,等于将白酒赠与自己,且酒瓶是自己所开,奖金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未果后,吴某于2011年8月3日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奖金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为了儿子婚礼而宴请宾客,备齐酒水让宾客享用消费,宾客之间就酒水而形成的是消费权转让关系,而非赠与关系。该酒水属吴某购买,具有所有权,发给各桌饮用,而不是送给宾客个人带走,即宾客取得的是对该酒水的消费权,而未取得所有权。而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有关规定,只有在取得某物品的所有权后,才能具有取得该物品所生孳息的权利。由于吴、王二人之间形成的并不是赠与关系,该中奖白酒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中奖所得的5000元仍归吴某所有,遂判决由王某返还中奖所得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