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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0 16:21:15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2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胡光福,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6*****35X。

拟发放金额:100000元。发放事由: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光福名下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恒大翡翠龙庭D区2B栋2单元4层406号房屋进行了拍卖,经查,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同意从拍卖款中为被执行人胡光福预留租房保障费用100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186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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