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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3 10:47:25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7月25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杜道群。

被执行人:张强,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2*****214。

拟发放金额:12000元。

发放事由:为被执行人预留2026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即每月1000元,每年合计12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181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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