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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4 15:23:46


本院在执行(2026)15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升与被执行人石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思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请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石思聪进行悬赏执行。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石思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行踪线索,经查证真实有效且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愿意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本院经查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石思聪,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9号西湖丽苑柳韵阁11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540929****。

二、悬赏条件及悬赏金额:

提供被执行人石思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行踪线索,经查证真实有效且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愿意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三、悬赏有效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7月20日到2027年7月19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布悬赏金。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民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宇          联系电话157*****

本院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257号

邮编:464000

特此公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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