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传销借贷是否属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判决丈夫对妻子因传销所举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2009年8月,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黄湾村的村民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10年6月,妻子李某南下广州打工,因上当受骗被别人利用深陷传销组织。2010年6月—2011年7月期间,李某多次以做生意为名向亲朋好友借款共计10万余元,此款一直未还。2011年7月24日,李某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张某共同偿还其从事传销活动所借欠款10余元。张某认为,自己对李某从事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且李某所借欠款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拒绝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以作生意之名借款10万余元,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是该笔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李某所从事的活动是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同时,张某对李某的传销活动也一直不知情,遂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张某共同偿还因传销而产生的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