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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31 17:22:36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3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3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毛官友、张德秀

案外人(收款人):杨贵来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与毛官友系亲属关系,代为领取唯一住房安置租金。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本次公示发放款项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安置租金8万元,因毛官友、张德秀账户均已被冻结,无法办理领款事项,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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