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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04 09:46:20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6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辛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外人(收款人):信阳市财政局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执行到位款项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依法上缴国库。

拟发放金额:10000元。

发放事由:依法上缴国库。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承办人:洪东顺   电话0376-6362001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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