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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04 18:18:54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7日):

执行案号:(2023)豫15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姚传才、何萍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保留给被执行人何萍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12000元。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3978-8058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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